近日,《山西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草案)》,對噪聲有了規定,違反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其中規定,在新建居民區內不得建設或者使用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設備。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內進行室內裝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繕等,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噪聲污染,當日12時至15時、21時至次日8時,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當日20時至次日6時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在中考、高考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不得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如果違反了上述規定,裝修、修繕的將被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而施工單位在禁止的時段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或者因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未向附近居民公告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中、高考期間規定的,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