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作為一門新型的法律部門,由憲法、環境法律、環境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性環境法規和規章及環境保護政策等組成。但立法仍處于初級階段,很不完整,甚至矛盾,并與《民法通則》脫節。立法的缺陷給司法審判實務帶來困難。
據悉,環境保護部門至今沒有出臺專門針對住宅室內的低頻噪聲標準。20世紀90年代制定的《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及《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和《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等都是為了保護地方區域環境制定的區域性質的環境噪聲衡量標準,每個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數
值相差5分貝之多,而且測量時應該在室外一米處測量。對必須在室內測量的兩個方法都規定噪聲的限值應低于所在區域或比相應標準低10分貝。
比如,城市一類區域白天應不超過45分貝,夜間不超過35分貝。大多數人體對住宅室內的噪聲容忍度和醫學要求的指征應該是一致的,根據環保局多年前制定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衡量每個具體案子,會使公民因所住地方區域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噪聲限值標準,確實有不合理的情況。
可是,目前環境標準仍是審理案件最直接的依據,如果適用能夠保護原告的環境權即應嚴格參照,如果參照后不能體現環境立法精神和原則,應該再從無過錯責任、舉證責任倒置等原則來考量。類別適用區域白天夜間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50401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55452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60503工業區65554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道道路兩側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