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如果拒報或者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三,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即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范圍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所謂“夜間”,是指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的期間。如果確實因為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而且必須公告附近居民。施工單位如果違反規定在夜間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