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現批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兩項標準為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
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22337-2008)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 12348-90)、《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測量方法》(GB 12349-90)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