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表注的說明
(一) 本規范第二章所列的噪聲限制值,是對噪聲級的限制值,即A聲級的限制值,所有分貝單位均不注明A計權。
(二) 有關的測試方法,將在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噪聲測量方法》中做出規定。
(三) 接觸時間減半噪聲限制值增加3dB的原則,是根據人耳接受噪聲能量相等的原理提出的;即:接觸93dB噪聲4小時所接受的能量,同接觸90dB噪聲8小時所接受的能量相等。這個原則已為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普遍接受。
第2.0.2條工業企業的廠界噪聲限制值,主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銜接。環境類別的意義如下:
“特殊居住區”是指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地區(如休養區、高級賓館等)。
“居民、文教區”是指純居民和文教、機關地區。
“一類混合區”是指工業、商業、少量交通與居民混合區。
“商業中心”是指商業集中的繁華地區。
“交通干線道路兩側”是指車流量每小時100輛以上的道路兩側。
鑒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對于噪聲級的限制,是受噪聲危害建筑室外1米的聲級值,而廠界并不一定緊鄰廠外的建筑,故作了第②條表注。
制定本條時,還參考了國外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