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生活、生產用水中,約有40%的水是與人們生活緊密接觸的,例如飲用、洗浴等,這些方面對水要求很高,不能被中水替代;還有多達60%的水用于工業、農業灌溉、環衛綠化、沖洗車輛和地面等,大部分對水質要求不高,若使用中水不僅在水質上完全符合用水標準,而且能節約大量的新鮮水,相當于開辟了一個新水源,有著極好的發展前景。 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是對水自然循環過程的人工模擬與強化。城鎮供水的80%轉化為污水,經收集處理后,其中70%可以再次循環使用。通過污水回用,可以在現有供水量不變的情況下,使城鎮的可用水量增加50%以上。 一些國內外的實踐經驗表明,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是開源節流、減輕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解決城市缺水的有效途徑之一,不僅技術可行,而且經濟合理。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需要健全的法制保障和全面統一管理,而在我國兩者都很薄弱。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單靠政府行為,沒有市場推動,必然動力不足;單靠市場推動,沒有政府引導,也必然難見成效。因此有必要充分考慮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的特點,既要靠市場推動,也要加強政府行為。強有力的政府推動和切實有效的廣大用水戶的積極自覺行動相結合,才可能促使我國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躍上一個新臺階。 我國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設起步晚,工程設施設計、建設的標準、規范及相關的配套政策均不完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目標是多方面的,包括農業生態、市政雜用、工業用水、生活雜用及補充地下水等,每個目標對水質的要求不同,編制出臺不同用水目標的再生水水質標準是進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重要前提。 因此,我們要重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的研究和配套,并在實踐中驗證,隨時修訂和改進,并開展相應的管理體制研究。制訂鼓勵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設與運營的管理政策和經濟政策,采取行之有效的鼓勵政策和行政管理手段,促進工、農業生產部門和市政用水部門積極使用再生水。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立項、設計、建設或改造中,要建立相應的規范和標準,改革管理體制和服務體系,保障每一個再生水使用單位,在衛生安全、生產過程、產品質量籌方面,享有免受不良影響的基本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