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污水管網。通過推廣網格化的城市精細管理模式,加快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大力推行雨污分流污水收集管道系統,提高城鎮污水管網覆蓋率以及城鎮污水收集率。對于已建污水處理廠,通過完善管網,解決污水管網與污水處理廠處理能力不匹配的問題,提高污水處理率和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對于在建和新建的污水處理廠,要充分做好污水管網布設與污水處理廠建設規模配套的評估工作,使污水處理廠的環境效益******化。
重視污泥安全處理處置。加強污水處理廠污泥安全處理處置監管力度,要求規模大于10萬噸/日的污水處理廠對其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推行污泥外運的三聯單制度。以“減量化、無害化、穩定化”為原則,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地利用、污泥農用、填埋、焚燒以及綜合利用等方式使污泥得到安全處理處置。同時,將污水處理廠污泥安全處理處置與污染物總量減排掛鉤,對于污泥未妥善處理處置的污水處理廠,酌情減少其污染物減排量。
加強污水處理廠的升級改造。重點改造大城市和發達地區、重點流域以及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區的污水處理廠。其他地區根據實際需求開展升級改造工作。預計“十二五”期間,全國規劃范圍內的城鎮升級改造污水處理規模為2611萬噸/日。其中,設市城市2038萬噸/日,縣城527萬噸/日,建制鎮46萬噸/日。東部地區794萬噸/日,中部地區1318萬噸/日,西部地區499萬噸/日。
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在缺水少水的地區,應大力發展再生水回用技術,將再生水利用至工業、市政、景觀等領域。采用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建設污水處理廠再生水處理站和加壓泵站。在具備條件的機關、學校、住宅小區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統。加快建設尾水再生利用系統,鼓勵回用于工業生產和市政用水等。到2015年,確保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再生水利用率達到15%以上。
按需求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并加強監管。“十二五”全國各縣均應建設生活污水處理廠,東部、中部地區應逐步將污染源普查范圍內的重點建制鎮納入污水處理范疇,推進小城鎮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到2015年,污水處理率進一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其中,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城區實現污水全部收集和處理。地級市達到85%,縣級市達到70%,建制鎮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30%。設市城市、縣城和建制鎮應根據不同發展階段、水平和污水處理實際需求確定新增生活污水處理規模,并從總體上合理控制污水處理設施建
設的增長速度,提高發展質量和效果。強調城市、縣城和建制鎮的平衡發展,防止出現部分地區能力過剩,部分地區又存在能力不足的局面。
對于正式投運的污水處理廠要加強監管。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系統和中控系統,強化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設備比對及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加大對監管人員的技術培訓力度,加強對違法污水處理廠的處罰力度。
進一步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鼓勵鄉鎮和規模較大村莊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將城市周邊村鎮的污水納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網統一處理,居住分散的村莊要推進分散式、低成本、易維護的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優先支持重點流域、區域和扶貧開發重點縣內存在突出環境問題的村莊。推行“以片為主、點片結合”的治理模式。在居住集中區域及其周邊,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對居住分散、經濟條件差、邊遠地區的村莊,推廣分散型、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處理模式。鼓勵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覆蓋范圍向周邊村鎮延伸,實現城鄉環境基礎設施共享共用。進一步開展農村集鎮生活污水總量減排試點工作。